“吃绝户”简单说,就是一户人家没有男性继承人(即“绝户”),当男主人去世,平时不常走动的亲戚就会立即上门,以主持丧事为名,在死者家中大摆宴席,胡吃海喝。流水席可能一摆就是好多天,直到把这个家庭的钱财彻底“吃”光、耗尽。家资丰厚的,族人还会霸占房产和田地,将孤女寡母赶出家门。姿色好的寡妇可能被强行卖掉或霸占,姿色一般的甚至直接沦为下人。
明末清初的“秦淮八艳”之一柳如是,嫁给了大才子钱谦益。钱谦益去世后,柳如是虽是一代才女且是正妻,但因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儿子,钱氏族人立刻冲上门来,强迫立嗣,公然抢夺、瓜分他的家产。在万念俱灰之下,为了保护家产和尊严,她最终选择自缢身亡,年仅46岁。《红楼梦》中林黛玉的的父亲林如海虽贵为巡盐御史,但林家“支庶不盛”,他去世后,林家便成了标准的“绝户”。
虽然书中没有明写,但很多红学家认为,贾府之所以积极操办林如海的后事并接回林黛玉,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借机处理并接收了林家留下的巨额家产,这就是红学中著名的“贾吞林财”一说。
在小说《醒世姻缘传》中,晁夫人是诰命夫人(相当于有品级的贵妇),地位够高了吧?她的独子一死,平时不来往的亲戚立刻像闻到血腥味的鲨鱼一样冲上门,霸占房产、抢夺田契。要不是丈夫的小妾恰好怀着遗腹子(可能是男孩),她堂堂诰命夫人都会被直接扫地出门。看了以上案例,很多人会以为在古代,女性对“绝户”财产毫无权利。但实际上,唐宋时期的法律条文,至少在纸面上,对“绝户”家庭中的女性(尤其是女儿)给予了一定的继承权。
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成熟期,《唐律疏议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“无后者,为户绝”的“户绝”条款。对于户绝财产,唐朝的《丧葬令》规定得颇为“开明”。财产在扣除丧葬费用后,“余财并与女”(全部给女儿),如果没有女儿,才“均入近亲”(分给近亲),如果连近亲都没有,才收归官府。同时,遗嘱继承优先,如果死者生前立有合法遗嘱,就按遗嘱办。
宋朝经济发达,对财产权的规定也更加细致。《宋刑统》沿用了唐律的精神,并根据女性是否出嫁,区分了继承份额:在室女(未出嫁)几乎可以继承全部家产。出嫁女可分得财产的三分之一,其余充公。寡妻如果守节不嫁(“守志”),就可以继承丈夫的全部份额,但前提是必须从同宗中过继一个儿子(立嗣)来延续香火。这虽然是一种进步,法律条文写得也不错,但在现实中,这些规定却常常沦为一纸空文。在宗族观念里“肥水不流外人田”,财产是一个家族内部的“蛋糕”,哪怕这个家“绝户”了,也应该在族内部分掉,绝不能通过女儿带到外姓人家去。官府的态度也很暧昧,虽然法律条文在那里,但地方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,往往会偏向宗族势力。一方面是因为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另一方面,在“家国同构”的治理理念下,维持宗族秩序的稳定,有时比严格执行某一条法律更重要。尤其在明清时代,宗族的“法”已经大到可以明目张胆地取代国家的“法”了。
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二年(1369年)颁布的《明会典》中,对无子家庭的财产继承做了详细规定,其核心条款如下:凡无子者,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。先尽同父周亲,次及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如俱无,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。这段话的意思是:没有儿子的家庭,允许(“许令”)在同宗同辈(昭穆相当)的侄子中选择一人过继为嗣。人选顺序有严格规定,优先选亲兄弟的儿子,然后依次是堂兄弟、再远房兄弟的儿子。如果这些都没有,才能选远房或同姓的。请注意,这道法令的核心是“许”(允许),而不是“必”(必须)。在法律条文上,它是一条赋权性规定,给了无子家庭一个合法的解决方案,而非强制性的义务。
然而正如清代的律例所承认的,族中经常发生“希图财产,勒令承继”的现象。强行主张“你家绝了后,按规矩必须过继我的儿子”,以此名正言顺地争夺家产。
上文的柳如是便面临这种困境,她要保住财产,就必须立嗣。她要立嗣,就必须听族长的。如果她反抗,族长可以联合族人,以“不守妇道”、“欲乱宗族”为由,剥夺她的管理权,甚至强制她改嫁。可以说,“吃绝户”是古代宗法制度下,女性悲惨处境的一个极端缩影,它将没有男性庇护的女性逼到了绝路。孀妇无论处于社会哪个等级,也不如生一个男婴重要。
来源公众号:昔品影业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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